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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监控等问题

点击次数:1368 更新时间:2021-06-08

 

关于废气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问题

问题:上级主管部门根据《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环监[2018]25号)、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环办[2019]216号),要求4条生产线废气排气筒三个月内安装完成“烟气自动监控系统”。公司行业分属有机化学原料及制造,有4条甲醛生产线,生产工艺为原料甲醇经催化氧化制甲醛溶液,反应方程式为:2CH3OH+O2→2HCHO+2H2OCH3OH→HCHO+H2反应产物经吸收塔水吸收后的尾气(主要成分有:H2、CO、不参加反应的N2及微量甲醛、甲醇),进入尾气处理器(不添加任何辅助燃料,处理温度400-600℃)处理后排放。目前公司4条生产线排气筒均安装有VOCs在线监测系统,且已与环保部门联网,日常监测数据在20-30mg/m³(标准限值80mg/m³),按照文件要求,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,公司排气筒无此类污染因子,公司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气筒进行了检测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均未检出,安装“烟气自动监控系统”毫无意义,请问领导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取消安装“烟气自动监控系统”。

回复:您好!根据《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环监[2018]25号)和《关于做好2018年重 点排污单位国家监控考核基数确定和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环办[2018]415号)文件要求,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、流速、流量、温度、湿度五项烟气参数。对由于企业未建成、停产(无复产可能)、企业无废气废水排放口(循环利用不外排,排污口已封堵)等特殊情况,确无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,可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。按文件要求,您公司不在上述条件之内,应按相关要求安装“烟气自动监控系统”。

挥发性有机物定义咨询

问题:你好,按照的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》(GB 37822—2019 2019-07-01实施)中3.1 挥发性有机物定义为:“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” 来解释的话,酒精和IPA(异丙醇)归属为挥发性有机物吗?

关于VOC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在线监控的问题

问题:要求,2019年底VOC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VOC在线监控。请问,对于VOC的排放标准、在线监控的安装技术规范、指南等明确的规定是什么?

2.对于在线监控的安装技术规范、指南。设备要求参照《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1013-2018);安装技术规范《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。安装可以参照《固定污染源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(HJ75-2017)。